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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局空间注册,企业邮箱空间申请服务,支持POP3 / SMTP / IMAP4等标准的EMAIL协议;支持Outlook、Foxmail及其它客户端软件进行邮件收发,并支持以网页方式进行邮件收发;基于频率、流量、内容等全方位反垃圾邮件措施,大幅度降低垃圾邮件的滋扰;强大的后台管理,自已可随时开设或删除邮箱,随时修改邮箱密码,随时调节邮箱空间大小;可同时绑定多个域名,并可设置邮箱别名;先进的实时杀毒、后台杀毒、触发式杀毒等功能,抑制及过滤邮件病毒;硬件防火墙,有效防止各种TCP/IP攻击和Web的恶性攻击;全球率先支持中文域名,纯中文化的输入,简单易记的邮箱名称;支持邮件地址簿设定;可设置新邮件到达进行手机短信通知,并可自定义符合条件才进行通知的规则;高性能专用邮件服务器,国家A级稳定高速IDC机房,确保无延时收发及长时间不间断持续运行;中英文双语界面;自动回信功能(Auto-Responder);邮件搜索功能;邮件自动转发功能(Forwar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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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因在互联网上注册fox.com.cn和fox.cn域名,与美国二十世纪福斯电影公司产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国网信息公司注册、使用fox.com.cn和fox.cn两域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驳回其请求确认有权注册、使用fox.com.cn和fox.cn两域名的诉讼请求。 企业邮局空间注册、企业邮箱空间申请原告国网信息公司诉称,其注册了fox.com.cn和fox.cn两域名。企业邮局空间注册、企业邮箱空间申请2004年5月,被告福斯公司针对该公司上述两域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两域名转移给福斯公司,仲裁委员会的专家组裁决支持了福斯公司,为此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公司有权享有fox.com.cn和fox.cn两域名。 被告福斯公司辩称,其已在中国取得了包括“fox及图”、“fox”、“fox reco rd s”、“fox reco rd s及图”、“foxv id e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fox”是其企业名称的重要和显著组成部分,其对“fox”享有商号权。国网信息公司在明知福斯公司具有上述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情况下,故意注册带有“fox”字样的域名,并且不以自用为目的,而是待价而售,类似行为前已为法院判决认定为侵权或为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不当行为,国网信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注册。 经审理查明,国网信息公司于1997年10月15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fox.com.cn域名,2003年3月17日,将fox.com.cn升级为fox.cn。 福斯公司于1993年3月起,陆续注册了一系列与“fox”有关的商标。1993年3月20日,福斯公司获得“fox及图”注册商标。2003年,福斯公司依法对该商标进行了续展,有效期至2013年3月19日。1994年12月8日,获得“fox”注册商标。1995年2月21日,福斯公司以与“fox及图”相同的标识注册了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商标,同时注册了“fox reco rd s”商标及“fox reco rd s及图”商标。企业邮局空间注册、企业邮箱空间申请1995年2月28日,福斯公司获得“foxv id eo”注册商标,同时以与“fox”相同的标识注册了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商标,1998年3月21日,福斯公司以与“fox”相同的标识注册了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商标。 企业邮局空间注册、企业邮箱空间申请2004年5月,福斯公司就两域名问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国网信息公司将两域名转移给福斯公司,该中心专家组做出(2004)中国贸易仲域裁字第0034号裁决,支持了福斯公司。 一中院认为,福斯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证书证明,福斯公司是“fox”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先于国网信息公司注册的fox.com.cn和fox.cn两域名而存在。因此,福斯公司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 国网信息公司以“fox”作为其域名已构成与福斯公司“fox”商标的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在案件审理中,没有证据显示国网信息公司作为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的企业对注册含“fox”字样的域名享有民事权益,对注册、使用含“fox”字样的域名存在正当理由。 企业邮局空间注册、企业邮箱空间申请一中院还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应认定其具有恶意。企业邮局空间注册、企业邮箱空间申请诉讼中,国网信息公司明确表示其“一直在使用两域名”,但其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国网信息公司注册两域名后不予使用,且客观上导致福斯公司注册该域名受到阻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因此,一中院以国网信息公司注册、使用fox.com.cn和fox.cn两域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为由,驳回了国网公司请求确认其有权注册、使用fox.com.cn和fox.cn两域名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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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0-29 23:23:00 版权所有Copyright © 主机|域名|邮局|数据库 粤ICP备05005196号 业务范围:注册、购买、租用及申请 联系电话:(020) 82582588 |